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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状况在我市将不复存在!
从环保部门得知,市政府已经出台《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并促进各辖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标。
本月起,凡断面当月水质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辖市、区政府应当给予下游辖市、区政府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为什么要推进区域补偿?
长期以来,跨行政区域水质超标是困扰流域水污染问题的一个顽疾。2006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探索和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生态补偿等制度。”去年太湖蓝藻大规模暴发后,我省加快了建立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的步伐。《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位于太湖流域的上游地区,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出境、入湖水质提出了较高要求,该办法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便在这一背景下出炉。
补偿金怎么算,怎么用?
《补偿办法》明确,凡断面当月水质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辖市、区政府应当给予下游辖市、区政府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的或最终出本市市境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辖市、区政府应当按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市环境资源区具体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值-断面水质目标值)×当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鉴于区域补偿工作最大的难点是部分区域污染责任界定困难,需要通过详细调查和论证,才能确定各区域具体分摊办法,故《补偿办法》专门提出,拟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制订专门办法,来确认交界断面污染责任分摊。
如何监测交界断面?
《补偿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断面的水质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监测考核断面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设置。
《补偿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断面水量和流向监测。断面水质、水量和流向监测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据环保部门介绍,目前我市已在各交界断面安装30余处自动监测装置,并在不断完善设施建设。未设自动监测站的断面或自动监测站仪器装备故障期间,水质指标由市环境监测机构会同上下游地区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手工监测,水量指标则由市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手工监测。
市水利部门将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量和流向指标值进行复核和汇总,并将结果通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将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各断面水质、水量和流向进行汇总复核,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监测结果通报各辖市、区政府;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有关辖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通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辖市、区政府。
(编缉:夏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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